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请以下机动车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到漾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经公告发布之日(2024年3月19日)起三个月内仍未前来接受处理的,漾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