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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治安打击整治】漾濞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 时间:2023-07-28 49:09
  • 来源:漾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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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漾濞县公安局按照专项行动中有关打击整治电信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盯辖区两卡线索,严查严打各类涉卡违法犯罪案件。近日,刑侦大队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查处2名违法嫌疑人,扣押涉诈资金4.5万元、违法所得0.17万元。

近期,刑侦大队对罗某涉卡线索开展核查过程中,发现罗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不得将个人银行账户出借、出租、售卖的情况下,联系他人将本人银行账户交由他人用于涉诈资金流转,并帮助他人取现涉诈资金3万元。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罗某在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为继续获取非法利益,主动担任跑分中介,组织、邀约张某某、常某某向他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

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张某某、常某某因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被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警方提醒 

 买卖“两卡”有哪些危害?

所谓的两卡一般是指电话卡、银行卡以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等。电话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电话卡、物联网卡等;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等。

非法买卖两卡,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产生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不但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被用于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中,这些犯罪现象对社会和家庭都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被收购的银行卡  都拿去做了什么?

1、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诈骗

2、被用于洗钱犯罪团伙洗钱

3、被用于偷逃税款

非法买卖两卡

可能承担的后果

1、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

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法律处分

非法买卖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罪,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不论何种情况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租借、收购手机卡银行卡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小心掉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