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7日21时50分许,驾驶人张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经过平甸线17公里200米处时,因实施: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2、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3、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漾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漾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张某某作出罚款750元,拘留10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