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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后再次醉驾,“醉上加罪”获实刑
  • 时间:2024-05-21 31:11
  • 来源:漾濞公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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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酒言欢,可以

酒后驾车,拒绝

酒驾被查后不思悔改,更是万万不能

个别驾驶人因酒醉驾被交警查处毫无悔意、屡教不改,不断在违法的边缘试探不停地挑战法律的底线!

案例一

2024年3月3日,漾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违法行为集中查处行动时查获李某甲涉嫌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2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采取抽取血样措施,并立即将李某甲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封存并送检,经委托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李某甲血液检验结果为320.8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核实信息时发现李某甲于2020年2月20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漾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已经是李某甲第二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2024年5月8日,经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甲拘役4个月,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

2023年12月10日,漾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违法行为集中查处行动时查获李某乙涉嫌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采取抽取血样措施,并立即将李某乙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封存并送检,经委托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李某乙血液检验结果为223.1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核实信息时发现李某乙于2022年8月31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漾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已经是李某乙第二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2024年5月8日,经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乙拘役3个月20日,并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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