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打击扶贫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切实服务和保障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弘扬正气,依法打击惩治扶贫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训诫、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到县、乡(镇)、村等脱贫攻坚工作场所无理取闹的;
2、强拿硬要,任意损坏、占用各种扶贫物资或基础设施的;
3、阻碍、破坏扶贫项目实施的;
4、围堵、拦截扶贫验收评估工作人员,或者向工作人员提供虚假信息,干扰评估验收工作正常进行的;
5、在互联网上发布针对脱贫攻坚工作虚假信息或者恶意炒作的;
6、为达到无理诉求,故意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弱病残人员留在脱贫攻坚工作场所及有关工作部门的;
7、以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要挟,索要扶贫政策或扶贫资金的;
8、不符合享受扶贫政策,经解释答复后,仍然无理缠访闹访的;
9、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1、歪曲事实,恶意中伤或诽谤扶贫工作人员的;
2、辱骂、殴打、伤害扶贫工作人员的;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有安全住房仍然让老人居住危旧房屋的;
4、不依法履行抚养义务,造成义务教育阶段子女辍学的;
5、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三、破坏扶贫政策实施的行为
1、已享受到国家扶贫政策,在检查复核时故意隐瞒事实、恶意编造谎言的;
2、故意隐瞒收入、住房、车辆及其它财产,影响精准识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
3、骗取、冒领教育资金、住房保障、医疗补助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享受扶贫政策的;
4、套取、挪用、侵占、贪污国家扶贫资金的;
5、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侵害群众利益,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在扶贫领域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2019年1月31日